第65章 日本绫濑水泥杀人案2(第2/2 页)
中,用胶带封住。
宫野事前从自己工作的地方借来一辆卡车还有一些水泥。
从附近的建材店偷来一些沙子和混凝土块,在卡车上将尸体和从附近拿的金属大桶搬到凑伸治的屋前。
几人将搅拌好的混凝土和装尸体的袋子放进大桶里,还放入水泥块进行固定,并将黑色的塑料垃圾袋盖在上面,用胶带封住。
宫野裕史、小仓让、凑伸治3人在当天下午8点左右,用卡车将大桶搬去东京都江东区若洲的垃圾场。
被监禁的女高中生,凑伸治父母是知道她的存在的,而且他们还曾经一起在一楼吃饭。
那个时候,他们催促女生:“快点回家。”
虽然少女短暂离开过那里,但是最后还是被加害的其中一个少年捉回来,继续监禁。
同年3月29日。
其中一个少年因为其他事件而被捕,在审讯过程中,警方才知道这个案件。
检方侦结后以诱拐、猥亵、强奸、谋杀以及抛弃尸体罪名仅对主要四人起诉。
东京地方法庭于1989年7月31日进行了开庭审判。
至于未被提起公诉的几人,是因为检方认定那几人是“被迫参与犯罪”,于是免于起诉。
主谋少年A: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,求处无期徒刑。
少年B: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,求处13年有期徒刑。
少年C: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,求处5-10年有期徒刑。
少年D: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,求处5-10年有期徒刑。
审理过程法官公开检方提出的公诉书内容: “...本案是我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的重大且极其凶恶的犯罪,被告人的作案和杀人动机毫无斟酌的余地。
对被害人来说,她遭遇了常识无法考量的凌辱...”
1990年7月19日,东京地方法庭对本案做出宣判:
少年A,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。改判17年有期徒刑。
少年B,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。改判5-10年不定期徒刑。
少年C,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。改判4-6年不定期徒刑。
少年D,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。改判3-4年不定期徒刑。
一审宣判后,检方立即以“量刑过轻”为理由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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