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4章 重庆奉节杀人案1(第2/2 页)
是说,劫财才是作案的目的,杀人则是逃避打击的手段。
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也非常充分:
首先,作案人案前活动反常,曾4次打电话到多家银行咨询能否通过电话转账。
似在为作案进行预谋和必要的准备。
其次,史光瑜左腿上形成的浅表刺创伤。
说明作案人在杀人前有威逼、恐吓的行为;
再次,死者手袋里虽然有1000元现金未动。
但其家中价值11万余元的存折以及借据等却不翼而飞,说明嫌疑人是冲着钱而去的。
至于1000元不拿走,极大可能是嫌疑人施放的“烟幕弹”,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入死胡同。
由此可见,嫌疑人作案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!
根据对此案性质的重新认定,专案组又对嫌疑人的条件重新进行了刻画。
作案人应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。
年龄在30岁以下。
嫌疑人在电话咨询时能熟练使用普通话,可能受过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。
且了解史家的情况,极大可能认识史光瑜。
为此,专案组相应调整了侦查方向。
决定围绕史光瑜及其亲戚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。
进一步了解史光瑜的生活习惯、社会关系和接触人员的情况。
尤其要在史光瑜儿子的同学中进行排查。
就在“3·10”案按照新的案侦工作方案紧锣密鼓地进行时。
2004年7月28日。
私营船主刘中平的一亲戚突然来到县公安局报称。
7月23日。
一年轻男子以送邮包为名,来到家住奉节县永安镇水泥厂宿舍C栋3单元502号的刘中平家。
第二天下午2点。
刘中平离家随两名陌生的年轻男子上了一辆灰白色的“长安之星”面包车。
当天下午5时许。
一年轻男子便持刘中平的钥匙来到刘家,自称是替刘拿保险单。
此人当着众人的面打开保险柜,取走了保险柜里的东西。
刘的家人说,为了核实是否为刘中平叫来的人,他们在开柜前还专门与刘通了电话。
当时只是觉得刘说话不太像他平时的语气,但他们也没有往深处想。
不
更多内容加载中...请稍候...
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,若您看到此段落,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,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、畅读模式、小说模式,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,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!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!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,请尝试点击右上角↗️或右下角↘️的菜单,退出阅读模式即可,谢谢!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。